(一)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原理:因程序违法,导致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因此排除。
尴尬:辨认时没有邀请见证人怎么办?没让辨认人签名怎么办?没有全程拍照录像怎么办?也程序违法啊?也可能影响真实性啊?怎么真题里不排除啊?
解决:掌握“昏暗见个猪,辨认应排除”即可,只要不是“昏暗见个猪”的其他不合法,均视为瑕疵,可以补救。
✅ 例3:不同级别法院合议庭组成。
法条:《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原理:合议庭成员只能单数,因偶数无法形成多数票绝。七人庭只能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因为法官人数要形成多数票绝,陪审员要过半数。同理,陪审员不参加五人庭,因为无法满足该要求。陪审员因不懂法不参加一审之后程序,也不参加最高法院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因重点审查法律和程序,不需要七人庭。死刑复核因已经历过一审和二审,不需要五人庭。
尴尬:来,说吧,原理讲明白了,啥感觉?能做对题了?
解决:用公式化的方式处理。基中三三七,三五七三七,复三上三五,最高三五七。(做题时,不看层级看审级)
除上述三例之外,诸如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不适用条件,程序转化条件等等,如果说口诀下作,那么请问用什么高雅的方法可以搞定并记住?
不要二极管一样来看待口诀,不是说“讲口诀是因为不会讲原理,讲原理的不屑于编口诀”,这是错误逻辑。
1.不需要口诀时,肯定尽量不用的,比如庭前会议可以解决什么事项,法条罗列了十多项,但你只需要记住原理,它只解决程序事项就好,这里就不需要总结什么口诀。
2.需要口诀时,皆因讲透原理也不好精准掌握的迫不得已,就像上面几个示例。
3.编个口诀很不容易的,比如看似搞笑的“昏暗见个猪”、“基中三三七”等,可不是信手拈来的,真是下了大功夫才琢磨出来的,不信你自己编一个试试。
结语: 仅就刑诉法而言,因这个学科的复杂性,口诀有它存在的意义,我们既不能神话它去唯口诀论,也不能完全将之视为垃圾。口诀谈不上神圣或者下作,它只是一个辅助记忆的工具,弥补一些讲透原理也搞不定的不足。不喜欢可以不用记忆,只需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能够记住就行。当然,上面所说仅限于刑诉法,至于其他科目,我不能班门弄斧,要按其他老师的教导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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