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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邮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2016-11-22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部门 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1 行政许可 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九条第三款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57项: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2 行政许可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前两款规定的业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公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58项: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3 行政强制 查封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企业或者
单位
4 行政强制 扣押用于违反邮政法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企业或者
单位
5 行政征用 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经费保障,满足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需要。邮政管理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调集和征用有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人员、物资及车辆、场地和相关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6 行政处罚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7 行政处罚 邮政企业未经批准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八条  邮政企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或者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8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企业、单位或者个人
9 行政处罚 快递企业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10 行政处罚 快递企业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或者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快递业务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11 行政处罚 骗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12 行政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第三十条第二款  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3 行政处罚 未依法办理备案或者变更手续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14 行政处罚 未依法提供年度报告的处罚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提交年度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15 行政处罚 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
16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
17 行政处罚 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18 行政处罚 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快递企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
19 行政处罚 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20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处罚 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2.《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或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21 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第二款 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六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2 行政处罚 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建设未依法备案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信息或者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已经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要求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予以更换或者改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邮件处理中心、快件分拨中心设计建设前及竣工验收后,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4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无证上岗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使其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处置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6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安全设备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所使用的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7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装备,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8 行政处罚 未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29 行政处罚 违反服务标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号)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30 行政处罚 违反加盟管理规定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31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分拣作业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第(二)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32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公示服务承诺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33 行政处罚 未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和制度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34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处理用户申诉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答复。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3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处理无着快件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
36 行政处罚 违法扣留、倒卖、盗窃用户快件(邮件)的处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快递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37 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邮政标志车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38 行政处罚 非法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9 行政处罚 非法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40 行政处罚 非法经营信件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市邮政管理局 外商
41 行政处罚 快递企业未按规定标注信件字样或将信件打包为包裹寄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的;
(三)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的;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
42 行政处罚 快递企业违反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有关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的。 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企业
43 行政处罚 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九条: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单位或者个人
44 行政处罚 违反集邮市场有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备案管理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开展集邮票品的制作、销售业务,按照《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包括经营集邮品业务的销售网点的分布或者变动情况。
其他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二十日内或者工商登记后二十日内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经营集邮票品业务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集邮票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举办展销会从事集邮票品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展销活动举办十五日前,持参加展销单位目录、展销场地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举办集邮票品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拍卖活动举行十五日前,持有关拍卖集邮票品的目录,到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集邮票品  经营者或举办集邮票品 展销、拍卖活动的主办单位
4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落实集邮市场管理责任的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市邮政管理局 集邮市场开办者
46 行政处罚 违规发行、经营、制作集邮票品或者邮资凭证的处罚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四)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五)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六)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七)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八)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邮资凭证发行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内按面值或者规定售价出售邮资凭证。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根据集邮票品经营活动和广大集邮爱好者的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好集邮票品的开发与制作。
邮政企业向集邮爱好者提供的集邮票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集邮票品  经营者
47 行政处罚 违规销售、印制邮票的处罚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条第(三)(四)项  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邮票销售的规定;
(四)发生邮票印制质量事故。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48 行政处罚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49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条第三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50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城镇居民楼的信报箱设置,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 市邮政管理局 建设单位
51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邮政编码由邮政企业根据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编制规则编制。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编码的编制和使用实施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52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邮政企业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53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邮票印制、发行、销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 
2.《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5号)第三条第三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                                           
市邮政管理局 单位或个人
54 行政监督检查 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七条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
55 行政监督检查 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市邮政管理局 企业或者
单位
56 行政监督检查 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57 行政监督检查 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58 行政监督检查 处理违反邮政法律规定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59 行政监督检查 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三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指导和监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依法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业安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60 行政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7号)第四条第四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按本办法规定负责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业务领域、本地区标准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的下列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一)企业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
(二)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情况;
(四)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备案的情况。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业相关企业
61 行政监督检查 检查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就发现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及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8号)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加强对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规和开展邮政行业统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根据邮政行业统计工作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
(二)在邮政行业统计调查中,可以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对统计资料有疑问的,有权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四)按照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统计报告;
(五)根据邮政行业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邮政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检查邮政行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
(七)就发现的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及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有权提取、保存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证据,并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业相关企业
62 行政监督检查 对集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7号)第四条第三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集邮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加强对集邮市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第二十五条中所列条款的情形,均可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邮政管理局 集邮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
63 行政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邮政行业安全,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6号)第四条第三款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三)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以及企业防范安全风险、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邮政行业安全的,应当对其调查。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                                                                                                          
市邮政管理局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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